本报北京3月27日电日前,保监会对试行两年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制定发布了保监会2003年第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保险监管向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新的《管理规定》将构筑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监测的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对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个数达到4个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提交改进报告,或者实施进一步的检查以评估其偿付能力。第二道防线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凡是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监会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分保、限制经营费用规模、责令拍卖不良资产、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直至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