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日电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该《办法》从今日起施行。
据介绍,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等。稽核工作具体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按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责令其改正,或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此外,一经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继续领取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