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于4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嘉廷,男,58岁,云南省石屏县人,彝族,因涉嫌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1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后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
起诉书指控,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0人谋取利益,先后30次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或单独收受他人钱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800余万元,上述赃款案发后已追缴。案发后,李嘉廷向检察机关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已有部分查证属实;还提供了重要线索,使检察机关得以侦破多起重大案件。
法庭宣布此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