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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的泛滥与法律意识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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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1 来源:光明日报 杨仕智 我有话说

近段时间以来,“禁令”一词十分抢眼,全国各地一些行业、部门和单位都争着在媒体上发布“禁令”,创纪录的要数江苏省南京市了,他们63个部门和行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了63个“禁令”,可谓“禁令”之最。内容不一的“禁令”,让人眼花缭乱,至于效果如何,相信实践最终会做出令人满意或不满意的解答。

针对行业和部门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布禁令,加以制止,总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甚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好得多。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些行业痼疾和不正之风,仅靠今天一个“禁令”,明天一个“不准”是难以奏效的。君不见,当年36个文件没有管住一张嘴;逢年过节各级比着下发若干个“不准”并没有杜绝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恶习就是明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只要严格执法,照章办事,遵循已有的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就完全可以做到人民群众满意或基本满意。但现实情况却是,本来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很多人却不清楚或者即使清楚也不去照着办,而是热衷于发文件、定制度,下“禁令”,搞“不准”。比如,有的法院的“禁令”要求办案人员要“不办人情案,不接受当事人的礼品,不赴当事人设的酒宴”等;教育部门的“禁令”则规定教师“不准打骂体罚学生,不准收受学生家长的礼物”;服务行业的“禁令”是“不准短斤少两,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云云。且不说上述“禁令”的内容早已在相关法律法规里有明文规定,即使没有明确要求,也是职业道德所绝对不允许的,作为公职人员还需要天天让人提着耳朵提醒吗?

对此,人们不禁要问,“禁令”何其多?笔者以为,根本的或者说深层次的问题是,“禁令”之所以泛滥,是因为国人的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禁令”不是不可以搞,而是应当明白怎么搞,搞什么?禁令是指“禁止从事某项活动的法令”(见《现代汉语词典》1982年版),它是法律的补充,具有临时性和应变力。如果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已经明确了的,就无须再三番五次地去搞什么“禁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还是应当少一些浮光掠影的“禁令”,多一些法律意识。惟其如此,“依法治国”才不至于局限在一些人的口头上,而是真正落实到扎扎实实的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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