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4日电 2002年12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宣布了赫哲族人诉郭颂侵犯该族民歌《乌苏里船歌》著作权案的一审判决结果: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歌曲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一审中败诉的郭颂表示“要为音乐创作讨个说法”,遂于今年1月中旬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乌苏里船歌》是一首为我国广大人民所熟悉的赫哲族民歌,1999年11月12日,在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政府共同主办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上,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随即认为:郭颂及相关单位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诉讼。
就《乌苏里船歌》的官司问题,部分专家表示反对“侵权”一说。不少作曲家给出了自己的意见:“《乌苏里船歌》是创作不是改编!”2003年1月26日,在由中国轻音乐学会和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继承发展民族民间音乐创作研讨会”上,十多名作曲家经过讨论后一致这样认为。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名誉院长、中国音乐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名誉会长吴祖强,已经80多岁高龄的中国音乐家协会顾问、中国轻音乐学会名誉主席、作曲家时乐,作曲家苏夏、徐沛东、赵季平,《乌苏里船歌》另一曲作者胡小石等人都应邀参与了讨论。
吴祖强、赵季平的发言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见。吴祖强认为,《乌苏里船歌》的曲子中部采用了赫哲族民歌《想情郎》曲调片段作为素材,经过加工、变化、发展,配合新的歌词构成为整首歌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做法在音乐创作中比较常见。据此便将《乌苏里船歌》全曲简单看作为《想情郎》的改编曲并不妥当。同时,吴祖强还希望有关司法部门能够对诉讼双方进行适当调解,并帮助正确理解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建议歌曲作者在发表和使用这首作品时说明歌曲中采用了赫哲族民歌曲调素材。
赵季平认为,《乌苏里船歌》是向民间音乐学习、成功创作的一首深受全国人民喜爱的民歌。这首歌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最终返回人民群众之中,被当地老百姓传唱并认同为自己民族的歌曲,应当说这是每位作曲家努力奋斗的最高目标。《乌苏里船歌》不是简单的改编,而是作者深入生活、为表达地方色彩和民族风格的一次突破性创造。
经过讨论,大家都认为《乌苏里船歌》是郭颂创作完成,而不是改编,同时还纷纷在一张纸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以备二审时向法官提供、表明自己的观点。
郭颂表示,民歌是老祖宗留下来的东西,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不存在著作权的问题。优秀的歌曲都有一点民间音乐的影子。已经向法院提起上诉的郭颂聘请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而一审时同为被告的中央电视台,因认为原审原告即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不具有主体资格,也同时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