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准备冻结债务人银行存款时,银行职员竟通知该债务人将钱取走,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4月2日,广州番禺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彭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银行职员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据番禺法院介绍,2年前,番禺钟村镇人彭某因拖欠黎某7万余元工程款,被黎某起诉。2001年4月24日,经番禺法院调解,由彭某分期偿还黎某这笔工程款。同年,彭某因欠孔某等2人20万元又当了被告,番禺法院于当年9月10日做出由彭某偿还孔某等2人20万元的判决。
这些判决书、调解书均已生效,但彭某向3名债权人还了20万元后,其余的钱一直拖着不还。2002年,黎某等3名债权人向番禺法院申请对彭某强制执行剩余债务。经调查,彭某在某银行番禺区支行的账户有16万元存款。2002年12月9日,执行员欲依法冻结彭某的这笔存款,并给该行发去了协助执行的通知。然而,该行职员李某获知这一消息后,马上通知彭某将16万元存款提走,致使法院判决没能顺利执行。当日下午,彭、李2人到法院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作为被执行人,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抗拒执行;李某单纯从部门利益考虑,以通风报信的形式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资金,妨碍法院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因两人投案自首,故从轻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