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平“黑哨”案已经尘埃落定,北京宣武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但这一判决很快引发了一场司法解释之争——法院认定龚建平的罪名是“受贿罪”,而非检察院公诉时的“企业人员受贿罪”。长期以来,司法解释权只有最高法院独有,1981年后,最高检察院被赋予一定的司法解释权,从此围绕司法解释的不同意见屡见不鲜。龚建平的被捕和被公诉,是按照最高检的有关“企业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进行的,但法院却是按“受贿罪”判决的。因此,专家呼吁出台“司法解释法”,规范和避免司法实践中诉、判罪名不统一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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