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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化看企业标识

2003-04-30 来源:光明日报 吴伟光 我有话说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企业合理选择企业的名称和商标非常重要,其目的在于:一是得到法律的认可,获得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二是实现商业目的,识别本企业和本商品或者服务。三是通过法律保护本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易于确认侵权。如果不注意选择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即使可以得到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但可能在以后的经营中埋下隐患。

根据国外以往典型案例,避免使用已经存在的外文尤其是英文单词作为企业的商标和名称非常重要,避免使用非常流行的汉字词组作为企业的商标和名称同样重要。例如:四通(Stone);联想(Legend);方正(Founder)等,这些名称和商标在商业意义上识别性不够,尤其英文部分过于平常和通用,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上识别性不够。

使用独创的,并且有联想意义的词组作为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比较妥当。例如:金山(Kingsoft),微软(Microsoft),索尼(Sony),松下(Panasonic),英特尔(Intel),盖特佳(Gateguard)等。这些名称和商标的英文部分首先是字母的组合而不是已经存在的英文单词,这样便能够避免出现不利情形。这些组合还有一定的联想意义,对于外国客户来说,是比较容易记忆的名字,而优于例如CCID(赛迪)等仅仅是字母缩写的名称和商标。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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