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举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打赢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是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日前,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传染病防治法》的几个问题采访了曾参与起草这部法律及其实施办法的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何昌龄。
记者: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将非典型肺炎确定为法定的传染病,防治非典自此纳入法制轨道。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法定传染病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何昌龄:将非典型肺炎确定为法定的传染病是在今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我们知道,《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它从法律上对各种传染病的分类和防治作了明确规定,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当时被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范和管理的有鼠疫、霍乱、艾滋病等35种传染病。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法定传染病进行加减。正是按照这一规定,我国及时地将非典型肺炎这种传染性强、危害大的世纪新疾病确定为法定传染病。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法防治非典。
何谓依法防治非典?就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非典进行监测、报告、控制和监督,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