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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是“生命维系”的关系

2003-05-06 来源:光明日报 庞跃辉 我有话说

编者按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国家林业局、内蒙古沙尘暴研究治理促进会主办,本报等多家新闻单位协助的“百年树人”杯生态道德教育征文活动去年11月28日启动以来,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和支持,迄今已收到来稿近2万篇。从这些文稿中可以深切地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生态道德教育,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重要性,在人们的心灵深处蕴藏着构建生态屏障的深厚基础。现从中选取5篇优秀文章在本报陆续刊出。

由于人类在许多方面“粗暴”地干预自然,生态在一定程度上已失去了内在平衡,出现了诸多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面对生态环境遭受的巨大破坏,人们不得不深刻反思自身的非理性行为,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提出必须以热爱自然、保护生态、节约资源、改善环境的生态道德观为核心,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是一种“生命维系”的关系。人是生命的存在体,自然生态也是作为“生命存在体”而存在的,一方面,自然生态具有自身不断进化的生命过程;另一方面,人作为客观现实世界的一员,其生命状态与自然生态的生命状态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自然生态的死亡必然导致人类生命的衰竭。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首先应当是一种生命维系的关系。基于这种认识,著名学者施韦兹和莱昂波特创立了“生态伦理学”,认为生命是自然界的伟大创造,对人类和自然的生命都要给予极大尊重,“将生命分为价值高的(人的生命价值)和价值低的(自然生物的生命价值)的做法”是片面的。因此,应该将“善”的观念加以扩展,应当从自然界而不是局限于人类来认知人们行为的正误,把善和恶的观念扩充到自然界中去,“凡是有助于维护生物群落的完整性、稳定性的行为,就应是正当的、善良的、美好的”。一种伦理理论如果不包括人影响自然的行为规范,不确认人和生态是一种特别亲密、生死攸关的关系,就不能算是完善的伦理。因此,应当用生命的纽带把人与自然有机联系起来,把生命的完善和正常运转视作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内在要求。

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宰者”或“统治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有一种认识,认为为了显示人类的力量,人类应当“主宰”自然,成为大自然的“统治者”。然而,著名学者罗斯顿和特莱普却不赞同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必须重新确定人类在大自然中的地位,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宰者或统治者,而是大自然家庭中的一员;人类应该成为这个大家庭中的善良公民。大自然中的生物,并不是人类的奴隶,不是为人类而诞生的,它们理应是大自然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只注意人类自身利益而关心生态平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确立一种新型的伦理体系,建立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坚持反对“人类沙文主义”。不仅承认人的价值,而且要承认生物的和一切自然物的价值;不仅要承认人类的权利,而且要承认生物的、以至一切自然物的权利。看似没有感觉的树木、花草、河流、海洋,都有自己的需要和生存权利。它们的价值和权利不是根据对人类有用无用确定的,而是作为一种自然界的平衡链所固有的。自然生物同人的基本需要乃是相类似的,都需要水分、氧气和营养,因此,在一系列基本点上,自然生物和人的需要都可加以类比。所以,人类决不应凌驾于大自然之上,剥夺自然生物的需要和生存权利,而应在保持人与自然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互为依存。如果一味只想“主宰”、“统治”自然,势必人为破坏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瓦解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人类与生态都将遭受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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