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同非典型肺炎作斗争的关键时刻,国务院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具有重大的意义。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从根本上建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重大举措。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果断的措施。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就决定,把非典型肺炎列为我国法定传染病,依法进行管理。但是这次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也暴露出我国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在疫情初发阶段,组织指挥不统一,信息渠道不畅通,应急准备不充分。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迫切需要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总结前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
《条例》与《传染病防治法》都为抗击非典型肺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为了打赢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硬仗,并为今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二是建立畅通的信息网络。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各地要建立健全从省到村的疫情信息网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要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三是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从中央到省地县都要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善疾病监控设施和手段,开展疾病科学研究,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提高预防监控水平。县级以上都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省市(地)两级应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四是建立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立一支随时能够处置突发疫情的机动应急医疗卫生队伍,作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对医疗卫生人员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远近结合。要加大执法的力度,加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大各级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支持的力度,全面提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构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防护屏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卫生健康水平,是我们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方针。
下面,我对贯彻实施《条例》提几点要求:
一要广泛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是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贯彻实施《条例》,首先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广泛利用大众传媒,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要把宣传《条例》同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同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斗争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同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疫病知识结合起来。通过宣传《条例》,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依法防疫的意识。
二要自觉遵守《条例》,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条例》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各有关方面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各项措施,保证防治工作紧张而有序地进行。
三要严格执行《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实施《条例》,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坚决打赢非典型肺炎防治这场硬仗。(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