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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观念的缺失

2003-05-16 来源:光明日报 艾文波 我有话说

据报道,原系浙江苍南县灵溪镇南海棉塑制品厂厂长董文列在经历了8年的牢狱之苦,饱受了“死刑”的恐惧之后,于今年初终被温州中院无罪释放。日前,董已经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还将要求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然而正如报道中所说“从26岁到34岁,人生最美好的8年青春在牢狱中白白‘荒废’,却让董文列至今欲哭无泪”。

岂止是欲哭无泪!因为这件案子原本都是“莫须有”的,董文列的辩护人、浙江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国华说,实际上本案一开始就是一个无任何人证(只有被告人口供)、无任何物证、无相关书证、无鉴定结论的“四无”冤案。可是为什么这样的冤案偏偏发生了呢?笔者认为根源在于司法机关正当程序观念的缺失。

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其基本涵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治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涉诉公民的基本人权。

正当程序观念的缺失,根源于对司法价值目标缺乏足够的认识。须知,公正在程序中的意义要大于仅仅给出正义的表象,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它本身在运作的过程中有违理性、不人道或有损人的人格尊严,那么这样的程序也不是正当的法律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必须有助于实现理性、人道、尊严等价值目标。

正当程序是法治运行的机制,是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分水岭。一个公平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作出公正决定的可能性,而不正当的程序恰恰带来截然相反的结果。司法不公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轻视程序的正当性造成的,所以,我们不能舍弃程序正义。尽管,程序正义未必能够实现所有的实体正义,但人们越来越趋于宁愿牺牲个案的实体正式而要保证正义程序的适用,因为,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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