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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侵权大案诉讼终审 侵犯学术期刊版权行为受罚

要案写真
2003-05-16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金振蓉 我有话说

日前,受到广泛关注的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维普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维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复制发行,赔偿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国科学杂志社等在内12家单位的67家期刊损失共计535527.2元。这起特大著作权侵权案的首批诉讼,历时两年半,终于宣告落槌。

据原告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毓霞、葛锦标律师介绍,被告在这起特大侵权案件中,涉嫌侵犯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华医学会、中国物理学会等科研、教育与管理机构主办的数千个期刊的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用权,目前已有2000多家杂志社、期刊编辑部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侵权范围之广、情节之严重在国内外均属罕见。

大规模侵犯学术期刊著作权

1999年6月以来,维普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我国(包括台湾)8000多种期刊采用扫描录入方式利用原版原文制成《中文期刊数据库》(又名为《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以光盘、硬盘、互联网为载体大肆进行出版发行。这一目无国家法制非法出版、严重冲击我国期刊出版发行秩序、危害我国期刊事业生存与发展的恶性违法侵权事件发生之后,引起了国家新闻出版与版权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早在2000年12月,有关部门就明文责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并要求地方有关主管机关查缴、销毁其所谓《中文期刊数据库》。然而,被告非但不停止侵权、非法出版活动,反而愈演愈烈。2000年10月,全国2000多家杂志社、期刊编辑部愤然将维普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将其列为大案、要案。

然而,维普公司对此并不以为然,一方面继续制作、销售侵权数据库,一方面为掩盖其侵权行为寻找合法理由。被告向法院辩称,他们在案发后已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集体管理部统一签订了著作权使用合同,取得了期刊作品使用权。2002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著作权保护中心集体管理部并未取得杂志社、编辑部的授权,无权许可被告使用原告的期刊作品,被告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因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2002年12月18日,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仍然坚持自己没有构成侵权,要求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并由一审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高院于200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4月8日,做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维普公司侵权属实,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除对两个案件的赔偿数额做了变更之外其余维持原判决,驳回维普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专家呼吁侵权行为必须停止

2001年11月,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邀请朱启超、郑胜利、曲三强、郭寿康、黄勤南、张今等北大、人大、政法大学及有关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专家们感到异常惊诧:我国实施著作权法已逾10年,正值加入WTO之际,维普公司竟敢如此大规模侵犯他人著作权,令人难以想象!他们一致认为,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期刊所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期刊整体作为一个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则由杂志社、期刊编辑部享有;其次,维普公司采用扫描方式制作原文原版数据库,不改变期刊发表作品时的字体、间距、行距、页码、版心、插图、页面标识等版面格式,显然还侵犯了期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同时,有些期刊(如《中国科学》)每页均有刊名标识,维普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这些杂志社的其他合法民事权益。

专家们强调指出,被告正因为采用了扫描录入的方式,侵犯了期刊的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才有可能以极小的代价牟取暴利。这种侵权行为尤其危险的是,他们竟然如此大量复制众多期刊当年出版的现刊,其严重影响全国期刊出版发行的后果将不堪设想!大家呼吁,侵犯学术期刊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必须停止!

信息化条件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期刊界、法学界专家们认为,随着信息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利用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化条件开发利用知识信息资源将越来越重要。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期刊界和信息产业界合作,在学术期刊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方面已经走在了国际前列,而且从起步开始就纳入了法制轨道。在这种情况下居然出现这样的侵权事件,固然存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很完善的原因,但是强化社会各方面、各层次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仍然是国家法制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有关专家认为,通过对这一系列案件的判决,使法学界、司法界在期刊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界定与保护问题上有了更具体的认识,也使期刊界进一步明确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意义。同时,为解决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使用与保护问题提供了参照案例,是我国在信息化条件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面的一次新的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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