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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防治非典

2003-05-2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记者:现在全国各地对来自北京的人员采取了特殊的隔离或者观察措施。请问对于那些身体健康的人员采取措施是否侵犯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做错了怎么办,这些人员是否应当获得必要的损失赔偿?

莫纪宏:在此次非典暴发、流行期间,全国各地对来自非典疫区的公民都采取了测量体温、隔离居住等多种医学观察手段,以此来防止非典型肺炎病原体的传播。对于普通公民来说,特别是疫区到外地出差或者是回乡居住的公民来说,不管自身是否具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症状,都应当自觉地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地与外界保持隔离。虽然说自身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限制,但是,这实际上是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在非典暴发、流行时期,公民应当承担着这种特定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高度关注的义务,对紧急状态的事态应当保持关注,因为涉及到公共利益;二是接受政府行使紧急权力对自身权利进行限制的义务;三是服从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义务。这些义务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体现了宪法第51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宪法原则。

由于在非典暴发、流行期间,政府是依法采取必要的观察措施,而不是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因此,对于因为采取医学观察措施而使公民遭受的损失,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考虑在今后的立法中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用来解决由于政府合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以体现政府行为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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