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医院与公民之间应为医患关系。医院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凭什么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假如隔离治疗措施采取错了,有关当事人能够找医院赔偿损失吗?
莫纪宏:医院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平常时期属于普通的医患关系,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医院在平常时期对普通公民是不享有任何性质的公权力的。
但是,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需要,医院可以对普通公民行使一定的公权力,这是由《传染病防治法》授予的。《传染病防治法》第5条第3款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3条对《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医疗保健机构”作了明确的法律解释,是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所以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医院属于法律、法规授权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的组织。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的规定,医院在传染病流行期间针对公民主要享有的职权是从事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具体范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所以,在非典暴发、流行期间,医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以及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的隔离治疗、检验取证等措施都是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合法行为。如果医院由于主观过错,违法地实施了上述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请行政复议,在不服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政府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