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0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某杂志社不当使用他人肖像照片作出判决:判对肖像权人进行书面道歉并支付使用费2000元,同时赔偿肖像权人经济损失共计1052元。
1998年1月,摄影家吕广臣在陕北进行摄影艺术创作时,为绥德老人常国义拍摄了一张具有陕北人特点的人物照片。照片中的常国义老人头戴白羊肚手巾,手里拿着烟袋,布满皱纹的脸上挂着喜悦的笑容。这张照片被某杂志社刊登在该杂志的2001年第12期封面位置上,标题为《喜悦》。
77岁的常国义老人见到照片发表后,即以某杂志社未经自己同意而使用自己的肖像,导致被村民误解为自己在做广告,因而产生精神痛苦,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杂志社赔偿自己各种经济损失及肖像权使用费。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新闻报道可以依需要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必须是该人处于新闻事件当中,或该人物属于社会公众人物。杂志社虽称是为了宣传党的农村政策进行的正面报道,并为照片取名“喜悦”,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该照片属于新闻照片。杂志社在自己发行的杂志封面以显要位置刊登一名非公众人物的肖像,明显不属合理使用。但对于常提出的索赔数额,法院并没有全额支持。常提出索赔12万,法院只支持了30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