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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宪法

新闻分析
2003-06-20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驻罗马记者 穆方顺 我有话说

经过16个月的激烈辩论和紧张工作之后,欧盟制宪委员会105名代表于6月13日在欧盟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的乐声中庆祝宪法草案最后文本的完成。这一文本将于20日正式提交在希腊召开的欧盟首脑会议。

欧洲宪法是鉴于欧盟2004年扩大而对欧盟进行改革和规范的法律性文件。宪法草案遵循了深化统一进程的目标,体现了“民主、透明、效率”的原则,维持了“人民的欧洲”与“民族的欧洲”两种理念以及大国与小国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即将扩大的欧盟是一个构成复杂的联盟,制宪委员会最后能提交这样一个统一的文本,是各方合理妥协的结果,也反映了它们共建欧洲统一大厦的意志。

这份包含4章、460项条款、长达数万言的文件,明确了欧盟的权力和组织构成,赋予“基本权利宪章”以法律效力,简化了欧盟现有条约和决策程序,制定了有关司法、社会、经济、外交等诸方面的具体规定或方针。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

规定“欧盟宪法和法律高于成员国的法律”,并赋予欧洲法院及其专门法庭解释并保证欧盟宪法实施的职能。

进一步明确欧盟在内部市场、欧元区内的金融政策、共同贸易政策、统一关税、海洋生物保护等方面的“绝对职能”。

决定由欧盟理事会(即首脑会议)以有效多数选举任期为2年半并可连任一届的常任主席(也被称为欧盟总统),取代目前为期6个月的轮值制度。

设立欧盟外交部长,负责实施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防务政策。欧盟外交部长同时兼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并领导外长理事会。

改革决策机制,在绝大多数领域采取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一致通过制,只要能够代表60%欧盟人口的半数以上成员国投赞成票,决议即获通过。

精简欧盟委员会并扩大其职能。2009年之后,将由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在内的15名委员组成一个拥有正式投票权的核心。其余15名成员只发挥辅助作用。

大幅度加强欧洲议会的立法权。它将负责批准由欧盟理事会提名的欧盟外交部长和欧盟委员会所有成员的任命,在绝大多数领域与理事会共同决策,并拥有对欧盟财政预算的最终决定权。议员总人数定为736人,按成员国人口数分配选举名额,名额最多的德国为99人,最少的马耳他为4人。

上述各点无疑都是促进欧洲一体化走向深入的重大改革,为欧盟的单一法人地位提供了法律基础,将使扩大后的欧盟在世界舞台上更为透明、有效和更具权威性。值得一提的是,在欧盟的某些机构设置和决策机制方面,宪法草案在照顾小国利益的同时,重点考虑了人口规模。这将有效地加强大国的权力,从而保证各成员国在欧洲统一进程中更好地统一意志。

然而,宪法草案毕竟是各国各派相互妥协的结果,一些改革措施与目前的规定并无太大的实质差别。例如,新设立的常任理事会主席除了可以保证对内对外的连续性之外,其职权并无任何改变。再如,在财政政策、就业政策等某些敏感的经济领域,宪法只规定了欧盟在成员国之间起协调和保证作用。特别是在备受关注的统一外交和防务领域,宪法草案仅仅原则性地强调:“成员国应本着忠诚、团结的精神,积极地、毫无保留地支持欧盟统一的外交和防务政策”,“成员国不应采取与欧盟利益相悖或者有可能影响欧盟战斗力的行动”。人们不仅质疑,如果再发生类似伊拉克危机、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欧盟岂不再度分裂?

所幸,宪法草案同时确立了成员国的“集团合作机制”,即一些成员国可以在一些领域先行推进有利于联盟并对其他国家开放的一体化进程。这一法律规定也许会对欧洲防务建设起到目前尚难估量的重大作用。

综观宪法草案的整个文本,可以认为,它将开启欧洲统一进程中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但未来的欧洲本质上仍将是一个民族国家的联盟。(本报罗马6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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