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6月17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天义原系鹿城区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鹿城公安分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一审宣判后,王天义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王天义在任鹿城公安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及其影响,收受14人的贿赂并大肆聚敛财产。二审法院最后确认被告人王天义共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81.524万元、美元1万元,认定王天义共有7281249元人民币、363943美元、291774法国法郎、110780荷兰盾、53678港元、49997德国马克不能说明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