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是唐代著名的文学家、负有盛名的现实主义诗人,同时又是一名敢言直谏的政治家、有深睿之见的思想家。只是由于文名太盛,人们对于后者就不怎么注意罢了。自29岁中进士后,白居易一直为官从政,累官至刑部尚书,可谓位尊权重。安史之乱后,白居易鉴于朝纲不振,以其敏锐的政治视角指陈时弊,力主改革政治,谴责统治者的专横贪暴,强调为政要宽简清廉。他不仅精通儒学,而且对道、法诸家思想亦颇有研究,并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以儒家为主、兼采道法的政治思想体系,尤以“刑、礼、道迭相为用”的观点最为独到。
儒家、法家、道家作为中国历史上三大主流思想学派,其思想均一度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受此影响,中国古代“治道”的主导体制经历了西周春秋时的“礼治”——战国至秦的“法治”——汉初的黄老之治——汉武帝后的“礼法合治”的历程,“治道”的嬗变一直与儒、法、道诸家思想的争鸣和相互消长相伴随。当汉代儒学大师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被汉武帝采纳后,“春秋大一统”的理念终于确立起来,思想观念的一统也使政治思想的多元和争鸣“百川归一”。尽管此后出现过魏晋时玄学思潮和道家余韵及唐时佛、道之兴对儒家一尊的抗争,但这些被视为异端学说的挑战,并未撼动儒学正统政治思想一统天下的格局。因此,在白居易提出“刑、礼、道迭相为用”学说前,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主张和宏观政策一直被奉为治国之道的核心理念,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更是强调德礼在治国中的主导地位。
白居易通过对唐朝中期政治形势的深刻洞察,以极为务实的态度提出了具有现实主义色彩的“刑、礼、道迭相为用”的治国理念。白居易说:“夫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鉴于刑、礼、道各有其独特的治理功能并都存在缺陷,所以,白居易认为:“王化之有三者,犹天之有两曜,岁之有四时,废一不可也。”他还强调,三者必须“循环表里,迭相为用”。他又提出,这三者具体应用于“治人”时,“惩恶抑淫,致人于劝惧,莫先于刑;邪窒欲,致人于耻格,莫尚于礼;反和复朴,致人于敦厚,莫大于道。”而应用于“治世”时,“衰乱之代,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静之日,则杀礼而任道。”(《白居易集·刑礼道》)由此可见,白居易的治国理念既不同于激进法家商鞅、韩非等人,又相异于儒家“以礼为主,礼法合治”的二元观念。他以兼容并蓄的开明态度,根据刑、礼、道三者各自的治理作用,主张采用交替运用的方针。同时,白居易也打破了儒家礼主法次、礼先刑后的成式,主张刑、礼、道互为表里,三者因事、因时、因势的不同而各有轻重缓急。
无论是儒家的礼治还是法家的法治,其治道理论根据主要有二:一是根据受治主体的原始本性。法家通常认为人性本恶,因而主张“垂法而治”,轻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而早期儒家与法家相反,通常认为人性本善(荀子例外),因而主张治国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制裁为辅。二是根据治术对受治主体产生的实际效应。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可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可见,就对受治主体产生的效应而言,“德礼”明显优于“法刑”。然而,法家却持相反之见。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商君书·堂刑》)因而,法家开出的治世良方就是以严法重刑之苦药以毒攻毒,使人在严刑恫吓的威慑下,收敛恶性。从儒、法两家治道的理论根据可以看出,他们的参照系均为受治主体,以人的本性和治术对人产生的效应为旨归,即所谓“因人而治”,这就忽略了时与势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白居易“刑、礼、道迭相为用”的政治观的夺目之处就在于“因时变道”。在白居易看来,只有因时势的变化而采用不同的治道,才能达到“适其宜,达其宜,则天下之理毕矣,王者之化成矣”的目的(《白居易集·刑礼道》)。
总之,白居易“刑、礼、道迭相为用”说,突破了此前儒家代表人物主张的“德主刑辅”、以礼为治国之根本的成论,提出了根据刑、礼、道不同的治世用途,因事制宜,因势制宜,因时制宜,循环表里,迭相为用的主张。这种不墨守成规、敢于兼采诸家之长的治理观念,对我们今天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协调配合实现综合治理,不无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