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6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朱某就随身携带禁止入境的书籍,被首都机场海关扣留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法院维持首都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2年8月5日凌晨,朱乘飞机由香港返京,在首都机场接受入境通关检查时,其随身携带的一本书被首都机场海关工作人员扣留。同年10月21日,首都机场海关经北京海关就该书的相关问题向海关总署递交请示,并将该书送海关总署审查。11月19日,海关总署监管司向北京海关作出关于该书处理意见的批复,同意对该书做没收处理。12月17日,首都机场海关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其携带禁止入境的书籍未向海关申报为由,决定将该书予以没收。朱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义务。海关有权对入境旅客携带的印刷品作通关查验,亦有权对通关旅客携带的印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境物品进行审定。首都机场海关在扣留朱携带的书后,依程序请示海关总署,在得到批复后,对该书所作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