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以其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理性的分析表述着对正义的不懈追求。法学教育在当下之中国也肩负着培养法律人才、构建中国法治社会的使命。人们在对法学教育抱以较高要求的同时,也不断地反思着法学教育的理念、目标、方法和模式。我以为,时下的法学教育应注重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和人格的塑造,以缔造社会公正意识,捍卫社会正义精神,并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批判性思维是一种智力的训练过程,这个过程要求积极地、熟练地、灵巧地应用分析、综合或估价从观察、实验、反省、推理、交流中所获得的信息,并用其指导行动。它能使学生准确地理解法律,并将之用于新的环境。批判性思维的形成绝非易事,它首先要求受教育者要具有批判性思维的人格特征,即对于批判性思维活动持有一种积极的情感和态度,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善于用批判的眼光来分析所遇到的问题;同时还要具有自我调节与监控能力。批判性思维是认知过程的一部分,认知到问题的存在,形成解决问题的策略,而它们都涉及到自我调节与监控。在法学教育中,批判性思维能力及其所塑造的相应人格旨在培养学生在大量的一般公正和合法的缝隙中,寻找众多的、个别的不合公正性和非合法性的能力,从而造就出一大批能准确地运用“凝固的智慧”(指法律,亚里士多德语)去裁断各种差别的行为以及经常变幻的事件的未来法律工作者。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系社会秩序的和谐。就法律工作者而言,忠实于确定化、普遍化的法律固然是神圣的天职,然而,服从于易变的、个别性的客观事实更是有效地、创造性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基础和使命。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尊重过去、服从具有滞后性特征的法律,更要面对并尊重现在和未来,追求现实的合理合法性,追求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真正实现。这是法律职业的本质,也是法学教育中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人格培植的积极价值所在。因为,一方面,法律作为社会现象,必将随着社会文化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变化可以说是相当快的。另一方面,法律一经制定,便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但蕴含在法律之中的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观念则是不断变化和演进的。这就要求通过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既具有对多变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自身的适应性,又应具有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创新品质,以确保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在创新中完善。
批判性法律思维的形成和相应人格培植,首先要求受教育者要有广博的学识,这也符合我国目前的法治现状对人才的要求。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特别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不同的科学之间、科学与技术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所面临的问题也日趋复杂化、综合化。因此,未来的法律人才只有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具有较强的知识和应变能力,才能以简驭繁,触类旁通。其次,法学教育机构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就教育自身而言,它在总体上并不具有发散的特性,而恰恰是具有收敛的特性。教育现象之所以出现,学校之所以产生,是为了让新一代遵奉一定的规范,学习并掌握前人的知识和经验,将“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归于一统。因此,每个法学教育工作者若不能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那么学生的创新能力就会在缺乏批判与求异的氛围中逐渐消失。法学教育机构只有意识到这一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开设一些课程,或者督促教师将其隐含于具体的教学过程之中。
再次,在法学教育中,要培养学生正确的批判性思维和高尚人格,就必须鼓励他们不迷信、不盲从,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在批判中集成,在批判中吸取。批判性思维的培植,还要求教育者必须在教育中树立一种人人平等的思想,创造一个轻松活跃的思维空间,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当然,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不能为批判而批判,为求异而求异,不能使学生产生一种错误认识,以为凡是标新立异的东西或者与众不同的东西都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