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光沪在《学术界》2003年第3期撰文,回顾中国的宗教学研究,把它划分为以下三大阶段:上世纪初至1949年:启蒙思潮、西学东渐与宗教学的兴起;1949年至1976年:政治运动、文化革命与宗教学的衰落;1976年至上世纪末:改革开放、思想解放与宗教学的复苏。从宗教学百年发展史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学术发展需要改革开放,需要解放思想,需要多元并存和宽松的环境。20世纪历经磨难又奇迹般复苏的中国宗教学研究,一定会迎来繁荣发展的21世纪!
李强在《河北学刊》2003年第3期撰文,从社会学角度研究贫富差距,提出社会学实际上是相对于经济学而言的,社会学强调的是社会效益,核心是公平问题,而贫富差距又是人们首先所关注的。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既然任何社会都做不到财富的绝对平均分配,那么,我们就应该寻求一种合理的差距。什么是合理的差距呢?这就涉及到了财富分配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收入差距太小,每个人都获得同样的份额,社会就没有动力,就好比水没有“落差”就不能流动一样。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在“刺激劳动积极性”和“关注社会公平”两种策略中作出选择,都要把刺激发展的动力机制和保障公平的福利机制调节好。否则,要么出现经济动力不足的问题,要么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情况。
董志铁在《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撰文指出,形式逻辑(传统逻辑)明末首次输入我国。19世纪末再次系统输入。由最初的备受冷遇,到20世纪20年代开始先后受到实验论理学、辩证学派、取代论者等的攻击与否定。历史证明,形式逻辑(传统逻辑)有其自身存在的理由、根据。只要人类思维着并且通过语言思维着,那么规范着人们的思维并使之达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论证有说服力的形式逻辑(传统逻辑)就有其存在的价值。
谢佑平在《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撰文指出,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以独立性为基础,律师职业具有三大基本特征:1、民主性。律师制度是一种民主制度,表现在律师产生于统治阶级民主管理国家的需要;律师及律师职业是专制的对立物;法律服务活动本身包含民主技术要素。2、社会性。律师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范围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调整;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以社会契约为基础。3、商品性。法律服务是律师的劳动成果,具有商品特征;律师职业的商品性,可以推动律师服务质量的提高;而对律师行为商品性的自律,是律师职业首先的功用之一。
高兆明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撰文,以对现代生命技术研究与应用的道德反思为切入点,以道德在新技术革命中的作用及其合理性限度为论旨,追问“道德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担当技术选择的仲裁”、“技术何以有禁区,道德能否为技术划定禁区”及“是技术离开了道德,还是道德离开了技术”,认为当代人类在祛魅技术的同时应当避免附魅道德,技术祛魅与道德祛魅是当代人类同时面临的两个重任。
杨寿堪在《新视野》2003年第3期撰文,试图从哲学上阐释执著与超越的问题。执著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其特点是主体性、坚定性与坚持性,它的理论基础是主体主义形而上学。庄子超越论具有一定代表性,主张以“无待”超越“有待”,以理代情,达到绝对自由。海德格尔超越论是在反对主客二分形而上学基础上,提出此在与世界一体,超越“有”进到“无”的境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执著是人类认识与改造世界坚忍不拔的品格与精神,表现在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实践发展过程中;超越最重要的是树立科学信仰与崇高理想,以“无我”超越“自我”,最后达到“大我”,实现执著与超越的统一,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