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报刊登《烈士称号不应与儿童无缘》一文,批评江苏省民政厅决定不给十岁以下儿童授予烈士称号的做法。但笔者认为,民政部门的决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儿童尚处在未成年期,法律、道德要求成年人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如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等,对他们来说,显然难以做到。试想,一个未及弱冠之龄的儿童,在大街上碰到手持利器的歹徒行凶,他勇敢地冲上去,会是什么后果呢?对这种所谓的“勇敢”,社会还要大力宣扬,授予烈士称号,号召大家把他作为学习的榜样,这不是对儿童真正的关爱。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舆论由于对赖宁等英勇献身的儿童大加宣扬,导致后来有媒体曾在一个月内收到了17个少年儿童救人身亡的事迹,其中大多数属“勇敢”妄为,方法不当。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令人深思吗?我们提倡理性,就得从实际出发,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的生存权,没有了生存权,何谈荣誉权等其他权利。
正是基于对少年儿童这些充满人性的关爱,江苏省民政厅作出了不给十周岁以下儿童授予烈士称号的决定,从中折射出我们这个社会更加成熟,更加趋于理性。
当然,不给儿童授予烈士称号,决不是教育儿童见义不为,袖手旁观,而是应该引导他们见义“智”为。所谓智为,指遇到险情善于审时度势,做出力所能及的恰当行为,既消除危机、打击犯罪,又保存自己。可智取的就不逞匹夫之勇,不作无谓的牺牲。报载某儿童放学回家,发现大门有撬动的痕迹。他不露声色,没有惊动歹徒,立即到楼下请群众打“110”报警,抓获了歹徒。这就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见义智为。
《北京市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少年儿童遇到坏人坏事时,要“主动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我保护’”。我们可以教育少年儿童,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虽然不必以其未成年之躯同坏人做殊死的搏斗,但可以寻找机会拨打报警电话,记下犯罪嫌疑人的像貌特征,留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等,为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且,对他们的这种行为,要当作传统的见义勇为大加宣扬。这才是社会对少年儿童真正理性的关爱。
(作者系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