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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辽宁出台42条优惠政策
2003-07-20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苗家生 我有话说

本报讯辽宁省政府为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前出台若干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辽宁省政府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共42条,包括人事管理、户籍管理、税费减免、贷款担保、财政补助、招考录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管理等方面。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工作,辽宁省政府规定:对主动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村工作并扎根上述地区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可提前定级。对于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参照到农林一线工作人员享受上浮工资档次的政策。

在户籍管理方面,辽宁省政府规定: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免费保管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对于志愿到辽宁省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服务的志愿者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对扎根上述地区的,根据本人意愿,并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落为生源地的地市级城市户口。除定向、委培、地区联办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对其他高校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抵押金等收费。

辽宁省政府出台的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各级政府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辽宁省政府还规定: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对扎根上述地区的,适当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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