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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议保护学生权益法规

2003-07-20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李家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19日电一项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又能够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约方予处理条例》,正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这一法规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

这部法规将预防放在首位,明确了社会各界在保护中小学学生人身安全方面应尽的职责。并对学校、教职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怎样保护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这部法规要求“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学校无过失的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提出了明确的认定。

首都教育、法律界认为,这部法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中小学生认知、行为能力有限,对潜在的危险不能认识和控制;部分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较容易受到人身伤害。过去,由于缺乏法律界定,事故责任难以判断,北京半数以上的中小学校难以对事故进行及时、客观与公正处理。相当一部分事故处理周期为半年至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时间,往往造成受伤害学生难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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