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了使西藏文物焕发出迷人光彩,西藏自治区不断加强文物保护法规的建设力度,文物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西藏是我国文物大省(区),有各类文物点1800余处,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处,拉萨、日喀则和江孜县3座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布达拉宫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大昭寺、罗布林卡作为布达拉宫的附属扩展项目,也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西藏自治区确定了重点保护范围,设立17个文物管理专门机构和270名专职保护管理人员。
西藏还先后出台了《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法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利用及涉外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等。今年,自治区人大又将《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法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列入计划、自治区有关部门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寺庙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和《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颁布施行。
法规性文件为规范西藏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工作走向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在中央关心、全国人民无私援助下,自治区对文物保护投入的力度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