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0日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近日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水价管理法制建设方面的又一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水价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模式,依法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了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规范了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以及核价的原则和方法,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要求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逐步推广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同时,为减轻农民水费负担,根据农业用水的特殊性,规定农业用水价格不计税收和利润。《水价办法》还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