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7月31日电贵州省清镇市人大日前作出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应积极出庭应诉,还具体列出了三种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据悉,这是国内首次出台上述规定。
这三种行政诉讼是: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首例行政诉讼、有重大行为的行政诉讼和诉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清镇市人大在年终述职评议干部时,将把是否遵守以上规定作为评议内容。
清镇市人大对该市《行政诉讼法》执行情况所作的检查表明,1998年以来清镇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18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仅有3件,法院不得不缺席审判,而且大部分行政机关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据有关人士透露,这种现象在其他地方普遍存在。以贵阳为例,1998年以来,该市中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中,没有一起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动出庭应诉的。
清镇市人大和法院在调查中发现,造成国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率低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法定代表人特权思想严重,对诉讼不理不睬,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行政的习惯,觉得一个机关负责人当被告面子不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