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食品厂为了“啃德鸡”香肠日前打起了不正当竞争的官司。然而,案件二审时,诉讼双方却都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均被判驳回了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一家肉类加工厂,从1997年5月开始生产香肠食品,其生产许可证记载产品名称为“啃德鸡香肠”。2000年底,西青区一家食品厂也开始生产名为“啃德鸡”的香肠,并在超市销售,外包装与前者基本相同。在发现了同一名称的香肠在市场上销售时,北辰区的肉类加工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西青区的食品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北辰区的肉类加工厂有生产许可证,并经过两年的经营使其所生产的“啃德鸡”香肠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认可。而被告西青区的食品厂擅自使用“啃德鸡”品牌生产香肠,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由此判处被告西青区食品厂立即停止在灌肠类制品上使用“啃德鸡”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登报道歉。一审之后,被告西青区食品厂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商业活动首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原则,案件所涉争的“啃德鸡”香肠,本身便与为公众广为知晓的美国快餐连锁店在我国注册的汉字商标“肯德基”读音相同、用字相近,且还标有“美国口味”,这就有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啃德鸡”香肠与“肯德基”有某种联系。所以,无论是北辰区肉类加工厂还是西青区食品厂使用“啃德鸡”这一名称,都首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并同时驳回北辰区肉类加工厂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