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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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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01 来源:光明日报 何向东 我有话说

据报道,在今年6月底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其中引人瞩目的是,该条例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即“法不禁止皆可为”。因此,江苏省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规定,强调依法行政,是让公民的权利回归,体现了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尊重。

法不禁止皆可为,是指凡是行政机关需要禁止的行为,必须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追究公民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无婚姻证明的男女不能混住,因此作为地方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所以本来就不应该制定“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规定。据了解,江苏当年规定“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主要是考虑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但是政府如果是希望防止卖淫嫖娼,应该有另外的法规去规范,或者出现了不规范行为,由其它法规来处理,而不是“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所以对江苏省这种“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法规条款应当予以修改或撤销,还公民本来应有的权利。

居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无碍他人权利,公民可以决定自己居住在哪里,只要公民不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都不得限制和干涉公民的居住权。江苏省对“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以无法律依据而取消,这说明,在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公民的生活。这是行政机关必须要树立的一种法制观念。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往往是政府想管就管,想管什么就管什么,想怎么管就怎么管。而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规定更强调的是依法行政,强调对公民私权的保护和人格的尊重,是政府思维方式和管理观念的一大进步。

据介绍,江苏省“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规定出台以来,由于对“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难以界定、公安部门难以执行等原因,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好,更重要的是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律原则,因此取消这样的规定,是地方立法自我规范的体现。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城市里的暂住人口中,特别是男女合租房屋现象很普遍,即便是国外,特别是一些大学生中,这种居住方式也很正常的。而且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种男女混住的生活方式并不违法,因此江苏省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规定,符合我国社会生活现实状况,有利于我国公民的自由流动和开放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选择,体现了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江苏省“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规定被取消,的确让许多人振奋。但是,如何解决取消这一规定后的问题,还需要各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措施,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否则,仅仅是取消了这一规定,而不对诸如今后公安机关如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等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就难免还有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发生。

虽说,江苏省这次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规定仅仅是归还了公民本来应有的权利,但这一消息让我们看到了江苏省对法律尊重的精神,也许他们的这一举动只是我们法治进程中的一点小小的进步,但正是这点点滴滴的进步,推动了我们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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