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执法主体不够明确——针对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专家呼吁,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作为一个纲领性的儿童保护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但原则性较强,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在日前举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研讨会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德育教研室主任李家华首先点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所在。
“由于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一个地区或部门是否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违法的事件和情况是否严重,都没有法律上或行政上的制约,只能依赖领导的认识水平。这使得法律的实效、法律的强制性和尊严将会打上折扣。”
“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指出的,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条规定对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和中国儿童中心主任赵顺义一样,专家们普遍认为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存在执行主体不清。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鞠青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为未成年人利益代言的专门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但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考核和监督机制。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专家们呼吁,对这部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逐步构建一套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