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精神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已经发出,要求中央、省、地、县四级党政机关等主办的报刊,在今年9月底之前基本完成治理、调整和压缩工作,坚决纠正利用职权等不正当手段摊派发行报刊等行为,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的负担。
《细则》明确这次治理工作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主管、主办的报刊;省级和省级以下行业组织主管、主办的报刊和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各种行为,并分别对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报刊的治理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细则》,今后,中央党政部门所办报刊,除公报、政报、文告外,要与部门实行管办分离,由读者自费订阅。其中管办分离包括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发行分离。
《细则》规定,中央同一部门现有报刊,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要分别合并为1种。对未达到国家规定报刊出版质量标准,或主要在本系统内征订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撤销部门所办的报刊和在机构改革中合并或职能划转部门所办的报刊,如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也予以停办。
对省级党政部门报刊,《细则》规定,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只统一主管主办1份党报和1份党刊,政府主管主办1份免费赠阅的公报或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原则上划转到省级党报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和具备条件的报刊社。被划转的报刊经调整后,面向市场,由读者自费订阅。对本地区由部门所办报刊中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保留1种并实行划转。对主要在本系统内自办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对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或在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予以停办(民族自治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细则》特别规定,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交通、检验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属行业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办报刊,已办的一律停办。
对于市(地、州、盟),《细则》规定由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市级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而县(市、旗)和城市区报刊将基本停办,只保留解放前由我党创办的报纸和民族自治县(市、旗)的报纸及民族文字报纸。
《细则》列举了治理范围内的摊派行为:1、任何部门或单位利用职权通过发文件、下指标,或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各种手段发行的;将企业事业、乡镇、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是否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的;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的。2、任何报刊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推销的;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变相摊派,或以批评相要挟征订的。3、任何部门或单位为报刊承揽广告业务提供方便并收取广告费提成的;巧立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劳务费的;把报刊社的经营收入转入机关或机关以外变成机关的“小金库”的。4、其它具有摊派或变相摊派性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