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及与此相关的诚信问题是当前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令许多人深感不解的是:为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却没有出现与之相对应的比较令人满意的市场秩序。对此,恐怕很难通过简单的论述来说明,但至少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经济转型中市场形成和发育的特殊性有关。
众所周知,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经历了从前资本主义小商品经济开始的漫长的发展过程。在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自发地趋于健全和完善,形成了如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所说的市场经济“内在规则”。市场秩序不过是这种“内在规则”的外部表现,它表现为规范市场主体、客体、载体以及各种市场中介组织的相互关系和各种法律制度、规则和惯例、习俗等等。随着市场体系的健全、市场“内在规则”的成熟,市场秩序也就顺理成章地建立和完善起来。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制度,计划经济不存在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改革是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或转型,而经济转型不允许再重复漫长的市场自发发展过程,只能由政府主导推动市场体系的建设,并建立市场秩序。在这个过程中,计划经济的一套办法不适用了,发达市场经济中规范市场秩序的办法也不宜照搬。政府只能用“试错”的办法建立过渡性的管理秩序。这种管理秩序既有规范性作用,又因其先天不足诱发各种寻租行为,加剧了市场秩序的紊乱。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价格“双轨制”突出地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它使企业价格行为有所遵循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价格紊乱。
实践证明,改革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市场经济的框架。但市场秩序的建设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困难。市场秩序中的一部分属于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正规制度”,如法律、法规等;一部分属于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非正规制度”,如商业习俗、市场文化等。这种非正式制度往往需要经过几百年的形成历史,它可能不形诸文字,却相沿成习地规范着市场主体的行为。它们没有“正规制度”的强制性,但同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为“正规制度”发挥作用提供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许多市场中的矛盾正是通过这种“非正规制度”化解和熨平的。而在转型经济国家中,则缺少这种历史久远、影响广泛的商业习俗和市场文化。市场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只能靠法律、法规等“正规制度”去解决。而这种解决办法的成本要远远超过“非正规制度”的成本。有时作为替代,政府也会出台一些软约束的规定和办法。但是,实践证明它们对市场主体不具有自我约束和相互诱导的作用。
在经济转型中,政府对市场制度建设负有重大责任,政府通过“矫形手术”,把计划经济逐步改造为市场经济。政府是各种类型市场建设的推动者,在建设和培育市场的过程中,政府制订了各种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对市场进行管理。当发现市场秩序出现各种偏颇时,政府又义不容辞地要充当其校正者。
国内外学术界有一些学者对“政府创造市场”持批评立场。他们往往对市场自发作用估计过高,对政府在转型经济中建设和培育市场的地位和作用评价过于消极。这种批评是有欠公允的。但是政府这种地位和作用的负面效应同样也不应当忽视。
首先,政府对市场经济制度和市场体系建设的认知会有偏差,因此在改革初期,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政府制订的各种规范管理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办法很难排除由于认识偏差带来的失误和缺陷,而后者恰恰一反初衷成为阻碍市场发展甚至扰乱市场秩序的因素。
其次,政府在建设和管理市场过程中,容易掺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从而使一些市场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异化为谋利的工具。在一些领域中,重复管理、交叉管理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争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在肯定政府管理必要性的同时,也要正视这种管理本身有可能成为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
第三,尽管转型经济中的市场建设和发育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但决不能认为市场体系可以由政府“度身定制”。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则”可以通过人们(包括政府)的认识,经由人们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者自然形成的习俗惯例起作用,也可能在人们的自觉认识之外,自发地起作用。这就要求政府的各种管理办法不要规定过细,给市场的自发作用留有空间。但是政府在建设和培育市场过程中很容易膨胀自己的“使命感”,认为有能力为市场制定严密的运行秩序,从而使市场“循规蹈矩”。这种越俎代疱的做法违背了市场的“内在规则”,结果不仅没有规范市场秩序,反而加剧了市场秩序的紊乱程度。
第四,过渡性管理办法的副作用。转型经济中的市场建设和发育的过程,尽管远远短于资本主义经济中市场成长过程,但也会经历几十年的过渡期。如前所述,针对市场体系的不同发展阶段,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都有必要适时制定和执行一些过渡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为了让这些过渡性的制度和办法发挥作用,也有必要使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针对市场体系的新发展,又需要出台一些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这种新老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交替是转型经济市场秩序形成的一个重要特点。历史已证明,企图在一夜之间实现市场“内在规则”和市场秩序的转变是不可能的。但是不可否认这种“新老交替”逐步过渡也会带来市场混乱。老办法的退出有一定的时滞,新办法普遍实行需要有一个过程。这其中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漏洞、偏颇和混乱。不仅如此,由于人们对一些老办法会产生某种依赖性,犹如手术后长期依赖拐杖,不习惯使用自己本已痊愈的双腿一样,这种过渡性导致的“路径依赖”也影响新的管理办法的普遍实行。
第五,市场既得利益者的干扰。转型经济中的市场秩序是一个过渡性制度不断优化替代的过程。在市场体系发育中,过早放弃和破坏过渡性制度,或者阻碍由一种过渡性制度向另一种过渡性制度的转换都会带来市场无序。这种市场无序有些是由“善良的失误”造成的,有些则是这种市场无序中的既得利益者从中作梗导致的。改革措施中存在的缺陷,市场体系发育的不成熟,政府干预的失当,都会提供各种各样设租和寻租的机会。一些政府官员、企业家、市场中介组织往往单独进行或结合起来,合法或非法地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他们从市场无序中捞到好处,反过来又企图强化这种市场无序。这些既得利益者是市场无序深刻的社会根源。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市场秩序的建立健全是一个比市场经济框架建立更复杂更艰难的过程。市场秩序建立必须立足于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只有市场体系健全和完善起来,才会真正形成市场“内在规则”,以此为基础才有可能出现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建立健全市场秩序的工作中,既要注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重视政府管理的二重性,趋其利而避其害。社会各个方面都应参与市场文化建设,不断培植市场“非正规制度”。对每个阶段的过渡性市场秩序既应有必要的肯定,又应适时予以否定,坚持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在机构改革和反腐败斗争中要重视反对和打击依赖市场无序生存的既得利益集团。总之,只要深刻认识转型经济中市场形成和发育的特点,因应对策,臧否相宜,就一定会赢得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良好市场秩序。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