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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部分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3-08-1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易运文 我有话说

本报深圳8月14日电12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针对公安部30条便民利民措施其中有关户籍管理部分的7项内容,发布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

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深圳市生源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深圳市。

深圳市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迁移户口;户口已经从深圳市迁入西部地区、需将户口迁回深圳市的,凭有关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办理。

已在深圳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其他地区的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考取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深圳市学生,入学时不需迁移户口。毕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迁移。

考取省外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深圳市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已经迁入学校的深圳市生源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迁移。

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原出国出境期间已注销户口,但未取得国(境)外定居资格的,在回国时凭出入境证件恢复户口。

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原已经注销户口的,在当事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时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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