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教育部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对此,相当多数普通高校以及它们兴办的独立学院(即民办二级学院)颇多困惑,特别是在三个方面存在意见分歧。但是,笔者经过认真的分析思考,认为这些意见分歧又是完全可以弥合的。
目前人们通常将合作者仅仅理解为投资方,如果是这样,则不应该把合作者作为独立学院的必要条件。其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由此可见,普通高校只要不是利用政府财政拨款所设立的独立办学机构,都应该属于“民办”范畴,而不一定非要有合作者来投资不可。许多普通本科高校利用自己的剩余办学资源或沉淀的校园资产兴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就是属于这种性质,它们理应符合“独立学院”的范畴。
第二,在独立学院的创办中合作者作为投资方并非不可或缺。到目前为止,大多数民营企业或个人作为合作投资方,都不是捐赠,而是投资。这笔资金不但要收回成本,还要取得合理的利润。这笔投资对于独立学院而言,只不过是一笔垫支,最终的投资者是学生及其家长。而且,多数合作投资方的垫支,也不是全部自己掏腰包,而是大部分以独立学院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也有的是利用自己滞销的房地产,这实际上是独立学院帮他盘活了已沉淀的资金。
那么,合作者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合作者对于引进新的办学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机制,保证独立学院办学自主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独立学院都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其母体高校,即“独立学院的申请者”都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而目前,多数尤其是全额投资的母体高校,对独立学院的所有事务几乎全部包揽,少数甚至把独立学院完全当作普通二级学院对待。致使这些独立学院徒有虚名,没有一点办学自主权,不能采用新的办学模式;面对办学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困难,不能采用异于传统的措施加以解决。这种状况,靠独立学院自身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在现行管理体制下,独立学院与其母体高校之间是上下级关系,不可能靠平等的谈判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更没有与之相抗衡的可能性。为此,就要寻找一个合作者,由它来投资或参与投资。因为只要它投资了,就成了独立学院申请者(母体高校)的合作者,有了与其对话、谈判乃至相抗衡的地位和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确立独立学院新的管理机制和新的办学模式,才能保证独立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确立“民办机制”。如果母体高校能够主动按民办机制运作,那么,合作者确实是可有可无的。这样做其实并不困难。凡是已有合作方的独立学院,基本上已经按照民办机制运作。尚未有合作方的,只要态度积极,条件适当,寻找一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作为合作方并不十分困难。最后,即使没有合作方,只要母体高校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定程序,将用于举办独立学院的自有资产经科学评估后,作为自己的投资划转为独立学院的资产;母体高校与独立学院双方签订类似承包协议的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约束各自的行为,也就实现了“采用民办机制”的要求。
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可以进一步落实民办机制,保证民办二级学院的各项办学自主权。这方面的顾虑主要在于独立学院的申请者尤其是全额投资的母体高校。他们担心,一旦独立学院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将会从自己的控制下脱钩出去。其实,这种顾虑完全是多余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实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前提,是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企业之间采用法人治理结构也已经非常普遍。独立学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不意味着脱离其母体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独立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其董事会主要成员当然就是母体高校的领导,独立学院作为母体高校的“子公司”,其办学目标、办学方向、规章制度等大政方针当然得由董事会决定,其法定代表人当然得由董事会任免。在这种体制下,独立学院怎么能够脱离母体高校呢?当然,对于办学过程中的若干具体事务,独立学院有权自主处理,母体高校不能再象以前那样越俎代庖,过度干预。但这只会使管理更加科学化,怎么能看成是脱离母体高校呢?
另外,也有一些母体高校的领导担心独立学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后闹独立性,使自己本应得到的“合理回报”减少了。这种担心更是没有必要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以契约的形式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定下来,其中当然包括投资者应得的合理回报。因此,母体高校只要积极支持独立学院做大做强,其所期望的合理回报就会逐年按比例增加。如果目光短浅,搞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则只能使独立学院惨淡经营,难以为继,最终被淘汰出局。
这种顾虑主要来自独立学院。他们担心:一旦明确向社会公布颁发自己的文凭,而不是母体高校的文凭,将会影响自己的生源;学生毕业以后,在人才市场上竞争不过普通高校,从而影响学生就业。实际上,只要认真做一番分析,就不难看出,这些担心也是多余的。
首先,当前高等学校招生还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实行统一考试分段录取的办法。独立学院基本上被确定在民办本科这个段次上,在当前高等教育市场供不应求的形势下,大多数独立学院的生源还是有保证的。而且,除了极少数确有特色者外,大多数独立学院目前还不可能奢望与母体高校、尤其是一类高校去争优质生源。独立学院如果不独立出来,一直在母体高校的庇护下生活,则永远只能招收二流三流的学生,随着高等教育进一步大众化,高等教育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国际化,市场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独立学院的生源将会越来越恶化。所以,独立学院只有勇敢地独立出来,顺应社会的需要,办出自己的特色,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到一席之地。
其次,就业市场的情况与招生基本类似,也是分层次的。就目前而言,持有独立学院文凭的学生与母体高校的学生相比,其竞争力确实要弱一些,独立学院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确实要低一些。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就一定不能就业;更不等于说以后发展前景就一定不如母体高校学生。因此,这也就决不能成为通统颁发母体高校文凭,从而鱼目混珠,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理由。从长远来看,只要独立学院开设的专业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培养的学生是经过严格训练符合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其毕业生的就业及今后的发展就一定不成问题,其招生也一定不成问题。独立学院就一定能够独立生存,并进一步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