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2日电国务院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是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再次确认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在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中就做出的。但十届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三审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取消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有的建议规定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务院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经过认真研究的,主要的考虑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因此,新的草案再次确认:国务院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关于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后认为,法律赋予省级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都是授权有关部门实施的,不存在自我授权,这一点同国务院部门规章有所不同。但是,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对省级政府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必要的限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新的草案据此做了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