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9月2日电从今年起,内蒙古将加大力度逐步建立农村牧区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这项制度将使农牧民尽快像城里的职工一样,享受医疗方面的社会保障。
来自自治区卫生厅的调查资料表明:当前,内蒙古农牧民基本上是自费医疗,因经济困难有59%的人患病后未去就诊,有68%的患者应住院治疗而未住院。为了让农牧民看得起病,或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内蒙古在吸取过去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在农村牧区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该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
据了解,内蒙古从今年开始进行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到2005年,全区实施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要达到30%以上,到2010年要达到80%以上。政府提供长期稳定的财政支持,是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的建立和正常运转的关键。为此,内蒙古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筹资政策规定,除中央财政每年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补助10元以外,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每年每人补助资金分别为4元、3元和3元。农牧民个人年缴合作医疗费不少于10元。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人数、缴费情况和盟市、旗县财政补贴资金落实后,划拨到旗县。此外,中央和自治区还将通过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的方式,对农村牧区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主要补助农村牧区贫困家庭的大病医疗及住院分娩或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各级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