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中国证监会2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一文件对拟上市公司的业绩计算、独立性和融资额等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除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和国务院批准豁免的情况外,股份公司必须设立满三年后才能申请发行上市;同时,为使发行人最近三年盈利具有可比性,要求发行人的业务、管理层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将从源头上杜绝模拟财务报表造成的业绩失真问题。与目前企业辅导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相比,这些规定可能将部分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时间压后了,却从源头上杜绝了首发企业通过模拟财务报表包装利润的问题。
文件提高了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这将有利于遏制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文件规定,发行人必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大股东在产品销售或原料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必须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与大股东在委托销售或委托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必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利用大股东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得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0%。
文件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筹资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这将有效地限制发行人盲目融资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发行人重融资轻使用的不良倾向,促使企业注重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持持续融资的能力,以此推动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