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1日21时许,家住宁波市镇海区海圃路37号404室81岁的史秀菊正与邻居一起玩麻将,突然感到右上腹隐痛。子女们立即将母亲送到当地龙赛医院就诊。医生进行多项检查后诊断:“首先考虑胆囊、胆管肿瘤可能。”并以“保守治疗还是手术治疗”征询病人家属意见。次日,在医生建议下子女们同意对母亲进行手术。
令子女们高兴的是,手术时发现老人只是胆管炎。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推进手术室时母亲神志清楚,手术后却成植物人状态。手术前后状态为何如此强烈反差?子女们要求院方说明原因并提供详细病历资料。但医院一再推诿、拒绝。
5月26日,经他们再三强烈要求,并明确提出对手术、医疗有疑问,院方才同意复印住院病历资料。
看了病历资料后,子女们认为病历资料已被伪造和涂改。主治医生石某的诊断记录上加上了“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老人手术前体温36℃,被改成了40℃,神志清楚改为神志模糊。最让人不可思议的是,4月12日动的手术,病历上医生所署时间是3月12日。
2003年7月3日,老人亲属、院方共同委托宁波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月21日,医学会作出鉴定:患者因年迈毒血症严重,导致术后形成植物人状态。结论认为不是医疗事故。对此老人的子女们虽满腹狐疑,但还是无奈地接受了鉴定结论。
令人做梦也没有想到,院方提供鉴定的病历竟然和他们复印病历又大相径庭。有位鉴定知情者提醒老人的子女们:请想办法核对一下院方提供的病历。
然而,鉴定委员会也拒绝了他们希望能查看一下院方提供病历资料的要求。理由是为保护双方权益,如果要看院方提供的病历资料,除非上级医学会需要复议或公安、法院介入。
经老人的子女们四处奔走,他们的要求终于获准:只允许在院方提供的资料中复印一张,其他材料不让复印。
但仅仅是复印出来的这一张病历,却已让老人的子女们万分震惊。这份由院方提供给鉴定委员会的病历资料,除了把医生石某3月12日的落款中的“3”精心改描为“4”字外,竟然又加上了医生余某的6次“修正诊断”,而这6项“修正诊断”竟与术后可能引发严重的并发症全有关联。
5月26日复印的病历资料已让人疑窦丛生,但还无此“修正诊断”,现在这“修正诊断”显然是在以后加上去的。
“我们有权作这样的修正诊断,上级部门有这方面的规定。”9月4日,面对记者的疑问,龙赛医院院长麦一峰说。
记者要求出示一下这方面的规定。麦院长走出办公室,过了15分钟后,他拿来一本小册子,说:“规定得比较模糊。”这本由宁波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病案书写要求及评分细则(试行)》上面只简单扼要写着:“修正诊断及补充诊断记录要及时、准确。”
显然,这份事隔1个多月后才填写上去的“修正诊断”早已超出了及时不及时、准确不准确的范畴。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师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改。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对记者的质疑,麦院长的回答是:“石医生把4月发生的事写成了3月,这是笔误,所以后来就改过来了。”
记者又问:“那为何余医生的修正诊断,明明是5月26日后加的,日期却署着4月14日?”麦院长对此不作答。他提醒记者不要纠缠具体细节,对病人怎么治疗,病人的病情发生什么变化,治疗医生最清楚,最有发言权。
记者又提出了采访医生石某和余某的请求。“现在他们不方便接受采访。”麦院长拒绝了。
在宁波市医学会,一听记者的采访来意,一位负责人马上表示,这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准确性不容置疑,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们是根据双方提供的病历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鉴定结果的。
记者问:“院方提交的患者的病历资料已明显失去了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这样的病历资料能作为鉴定依据吗?”
这位负责人说:“我们应该相信院方提供的是真实、可信的。医院提供的病历是否有问题,那是法院、公安查的事。”
记者问:“那院方和病人家属提供的同一份病历,竟然会有不同的内容,你们有没有发现?”对方答:“在这点上,龙赛医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记者又问:“既然发现有问题,那你们是否应把这情况向双方通报、核实一下呢?”
这位负责人回答说:“我们没有这个义务、责任。”
据了解,目前,史秀菊子女向宁波市医学会提出要求提交浙江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