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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0月1日起实施

2003-09-29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王光荣、林英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28日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本法,国家将对放射性污染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强化核设施退役工作的监管,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在今天召开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上,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司长李干杰介绍说,该法律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据介绍,目前国务院根据本法的有关条款,已决定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由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局)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统一监督和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已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在新的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有关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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