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8日电今天从人事部获悉,近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出台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1月1日起实施。《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资经营的原则和具体的申办许可规定,有利于规范外资行为,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对市场的监管。从此,外资可以更加顺畅稳妥地进入中国人才市场。
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介绍,作为200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配套法规,专门用于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2001年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已原则上允许外资以合资的方式有条件地参与我国人才中介服务。此次的《暂行规定》更进一步允许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合资成立人才中介机构。
《暂行规定》特别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招聘以下六类人才出境:(一)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二)在职国家公务员;(三)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四)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五)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