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化学污染物中,砷是最常见、危害居民健康最严重的污染物之一。特别是随着现代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砷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
砷污染的主要来源为:(1)砷化物的开采和冶炼。特别是在我国流传广泛的土法炼砷,常造成砷对环境的持续污染;(2)在某些有色金属的开发和冶炼中,常常有或多或少的砷化物排出,污染周围环境;(3)砷化物的广泛利用,如含砷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又如作为玻璃、木材、制革、纺织、化工、陶器、颜料、化肥等工业的原材料,均增加了环境中的砷污染量;(4)煤的燃烧,可致不同程度的砷污染。
各种砷污染可视情况引起急性、亚急性和慢性砷中毒,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急性中毒多为误服或使用含砷农药或大量含砷废水污染用水所致。1972年日本因砷污染奶粉造成1.2万余婴幼儿急性中毒,死亡达130余例。我国某地冶炼企业由于大量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导致1963、1970和1978年三次发生大规模居民急性砷中毒事件,患病总人数超过1万人次。这些典型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虽已事隔多年,但我们应保持警惕,不遗余力地唤起民众的环保意识和应急处理理念。
在我国调查的公害危害中,环境砷污染引起的慢性中毒病例最多。1987—1989年曾对某地冶炼企业及乡镇企业砷污染区4848例居民检查,结果慢性砷中毒440例,患病率9.1%;1994年湖南雄黄矿对附近居民的调查表明,慢性砷中毒167例,其患病率为25.77%;广东连南在土法炼砷停止多年仍存在环境污染,据1993年调查显示,慢性砷中毒168例,患病率达21.65%。
此外,砷化物的致癌作用已为IARC所肯定,具有潜伏期较长的远期效应。1968年曾报告过台湾西南沿海地区居民,因长期饮用高砷水导致皮肤癌增加,在40421居民中发现皮肤癌428例;湖南雄黄矿区职工1971—1982年间诊断肺癌22例,占同期恶性肿瘤的44%。砷除可引起皮肤癌及肺癌外,还有报道可引起肝、食管、肠、肾、膀胱等内脏肿瘤和白血病。从上述事例可看出,环境砷污染及其所造成的公众危害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抗击非典的斗争,为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思考:如何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我们这代人必须解决的问题。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制定和颁发,为防治各种环境因素所致污染提供了原则、策略和方法。预防为主的思想、应急准备措施、报告与信息发布活动,应急处理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完全适用于砷环境污染所致公众危害的方方面面。此条例对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协调发展均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