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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机制的重要改革

2003-10-20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国务院日前决定,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为何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体制改革和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从表面上看,出口欠退税问题是由于中央财政没有能力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来满足出口贸易迅速增长的需要,但从深层次分析,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并与外贸经营体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出口退税结构不合理,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承受能力;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够科学,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由于企业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势必导致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难免产生欠退税问题。因此必须改革出口退税机制。

出口退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具体办法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四是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小资料

此次退税率结构调整情况

1、现行适用5%和13%退税率的农产品,仍保持现行退税率不变。

2、现行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金属冶炼设备、航空航天器、印刷电路等产品仍保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纺织品等。

3、现行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钢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钟表、陶瓷、化纤、橡胶制品、运动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4、现行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除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不变外(个别产品除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5、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叶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软木及软木制品、木浆、纸板、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等。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同时取消其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6、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降为8%的产品主要包括铝、磷、钼、镍和铁合金等;降为5%的产品主要包括铜、炼焦煤、焦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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