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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支付医院违法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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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4 来源:光明日报 沈峰 我有话说

据媒体披露,北京一家大医院在一次试管婴儿治疗中,使用了一种叫做“喷鼻药”(布舍瑞林)的西药,被患者告上法庭。药监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喷鼻药”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在我国法律上属于“假药”,这家医院不仅违法使用了未经批准的药品,在采购药品的程序中也存在违法行为——“喷鼻药”是从没有药品经营资格的广东友宁贸易有限公司购得的。

对于假药的定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然而,这家医院在对患者使用了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的假药后,在法庭上还辩解说“医药没有通过国家审批只是行政手续,科学上不能说这是假药。”那么,笔者不禁要问,到底是国家的法律有权威,还是医院的采购部门有权威?在我看来,法律的钢性原则应是我们每个人遵循的标准。

虽然,这家医院使用管理角度上的“假药”,是“因为国外已广泛使用,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医院为了治疗效果是否能公然不顾法定程序?且是通过没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这一系列的违法手段折射出,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中的法律原则在医院却被某些领导和部门所漠视,因为,如果没有医院领导的默许,非法药品是断然进不了医院的。

这不禁使笔者联想到,近期众多媒体报道的各地医疗机构中的种种有关药品的黑幕。因为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有的医院违规采购、少数医生开大处方吃回扣以及违法药品进入医院使用等等,医德再次在巨大的社会舆论中受到拷问。

这家医院公然违反我国法律,擅自对患者使用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并以“国内由于各种原因对进口药品审批相对滞后”的立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解。人们不禁要问:是谁给了医院违法的权力和胆量?由谁来支付医院违法的成本?

法律是我们社会高于一切的原则,违法必究才是法制国家的意义。因此,这家医院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相关领导与医护人员。因为,光靠所谓的医德医风教育,或规范其内部管理,已显然远远不够了,而是应该采用法律手段,对“医德缺失症”下猛药,出重拳,要不然,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利,便会沦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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