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17日公布《长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大刀阔斧实施自我监督措施,一改过去大部分行政执法过错未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局面,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定为政府的法定职责。按照规定,评议考核采取专项调查、民主测评、自我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从行政执法态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等16个方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严格的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并应当责成将不称职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