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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杂费应该怎么花

2003-11-2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郑晋鸣 通讯员 许雯 李晨 我有话说

为了切实减轻群众的负担,杜绝乱收费,各级政府都曾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只收学杂费,并规定了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日常开销,不得挪用。但日前记者在农村中小学采访时发现,学杂费仍然有被挪用的现象。

收费基本合理但使用不当的问题依然存在

记者先后到达江苏的淮安、扬州、宿迁的农村,调查后发现,这些地区义务教育收费基本合理,除了扬州市宝应县山阳镇还在收取170元的“捐集资”外,其他市的乱收费现象基本绝迹。但杂费的使用情况,问题仍然不少。

11月13日下午2点多,记者在扬州市宝应县山阳镇的公民小学了解到,该校有221名学生,每人每学期除书本费外要交纳杂费65元、捐集资170元,费用总额的95%上缴财政,也就是每学期要交给政府49338.25元,而自己包括水电费、电话费等日常开支以及特困生的学杂费只能从不到10%的返还款中扣除。一位姓陈的老师说:“不知道另外的学杂费都干什么用了,如果能按规定将学杂费全部返还给学校,那学校的日子就好过多了。”

邻近的杨桥村杨桥小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吴风顺校长告诉记者,学校每年上交给政府11万多元,但是“上面”返还给学校的包括各种形式的财物只有六七千元,学校日常开支采用报账制,超过500元的开支就要事先打报告申请,倘若超过限额就报不了了。

11月14日傍晚,记者来到宿迁市泗洪县双沟镇周冲小学,该校娄校长告诉记者,这里有110个学生,每人每学期交杂费60元,共交6600元,其中特困生免交,实际上缴给政府6420元。但上级每学期只返还学校千把块钱,主要用于“修修补补”和支付学校护工的费用。为了“三新一亮”,“上面”倒是发下来几个灯泡,可因为欠费,电早就被掐掉了。娄校长抱怨说:每学期县里代购的粉笔比他们自己买要贵一倍,县里还给他们订了很多无用的报纸,甚至还有挂历。

学杂费不能发工资

政府早就明文规定: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筹,建立工资专户,统一发放,不得挪用中小学学杂费。在调查中发现,苏北地区基本都能保证按月给教师发放国家标准工资,但仍有挪用学杂费给老师发工资的现象存在。

在宿迁市泗洪县双沟镇,记者经老乡的指引才找到了一所村小。两位没课的女教师正在帮忙照看幼儿班的学生,这里由于待遇太差,教师流失严重,在编教师只剩两位,只好在当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找了几位代课教师。校长介绍说,他和另外一名在编教师的工资由县财政发,而代课教师的工资是直接从学杂费里面扣的。

学杂费返还应保证用水用电

上级政府三令五申,各地政府应将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在预算内统筹安排,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挪用学杂费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去年,江苏也专门出台了农村义务教育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因为学杂费不能全额返还,学校只能省着用电,眼看戴眼镜的孩子越来越多,教师们很焦急。记者在宝应县杨桥小学采访时,发现学生在昏暗的教室里学习,但学校仍然舍不得开灯。据了解,江苏正筹集8000万元用于“三新一亮”工程,旨在尽快改善农村的教学环境,但要真正用好这些钱,就应当直接把钱发到学校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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