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络游戏领域,经常有一些用户因为游戏中的“装备”丢失,而将游戏运营商或其他用户告上法庭。但面对这种因为网络导致的“虚拟财产”的纠纷,司法机关却经常陷入没有适用法律条文的窘境。
在我国现有网络立法中,权利“本位”意识较为淡薄,对于网络权利尤其是新型民事权利的确认性规定很少,从而形成极大的法律适用困难。我国已有网络立法中过于注重对网络环境的法律规制,主要篇幅往往用于规定各类禁止性行为或义务性行为,而较少有确认网络主体相关权益尤其是新型权利的规定。即使是设置“权利”的条款,也都属于赋予行政机关各种“公权”的条款,即赋予行政机关针对网络违法行为的各种职权,而并未确认网络主体所应有的网络民事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现有网络立法缺乏确认民事权利性质的条款,或者说立法中缺乏权利“本位”意识。
网络立法中权利“本位”意识的缺乏,使得我国现有法律在调整与保护网络民事权益方面呈现出很大不周延性。作为对现实世界的延伸与反映,网络空间中的许多新型权利虽然无法准确归类于某种传统民事权利类型,但对于网络生活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应切实强化我国网络立法中的权利“本位”意识,在未来网络立法中通过大量确认与保护权利性的条款,从而有效调整与保护各种网络民事权利尤其是新型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