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法院该不该“主动介入”

法言法语
2003-12-05 来源:光明日报 李克杰 我有话说

据报道,在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法院的主动介入下,互助土族自治县2400名农民工资在被拖欠工资1年多后,最近终于拿回了自己14万元的“血汗钱”。据称这是在涉案金额达不到中级法院立案标准,而且民工又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中级法院主动介入劳资纠纷,为农民讨回欠资的。

法院对农民如此深厚的感情的确令人感佩,但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值得质疑的。笔者认为,应该主动介入劳资纠纷的不应该是法院,而应该是行政机关。

首先,法院主动介入纠纷的做法与法院行使的司法权性质不符。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司法权的性质要求它必须是被动的和中立的,只有这样,司法权的行使才能公正公平。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最显著区别。因为行政权肩负社会管理责任,它必须主动干预社会,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

其次,法院主动介入民事纠纷、上门揽案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形象。法院的公正形象要求它必须在原被告当事人之间坚守中立,对各种纠纷居中裁决。一旦法院主动介入民事纠纷,则必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法院偏向对方的印象,不管是否胜诉都不易服判。

第三,用人单位与民工之间的劳资纠纷,除了通过法院解决外,还有许多解决途径,其中司法解决应该是最终的途径。但它必须体现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而不能变成主动介入。其实,对于工资拖欠,如果用工方是故意拖欠,有钱也不发工资的话,就是一种恶意拖欠,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就应主动介入,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促使其及时兑现工资。本案中,用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一年多,完全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帮助民工讨回工资。而事实上,行政执法部门却懈怠于履行职责,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坚持了“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相反,本该处于被动地位的人民法院却主动介入,采取了“民不告、官也究”的原则,完全颠倒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实际上,拖欠民工工资已经成为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一个顽症。其症结,除了用工单位缺乏信用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执法软弱无力,难以有效地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这才是许多地方的民工以“跳楼跳塔”的极端方式讨要工资现象频频出现的根源所在。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无论其规模和强力都大于司法权,行政权由自身的主动性质决定了它本应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尽可能地处理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将各种纠纷解决在寻求司法解决之前。司法权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程序,它不应像行政权那样主动地承担过多过重的解决纠纷的任务,而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被动中立原则,从而保证它的最终公正性。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