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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

中组部人事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
2003-12-12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朱玉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为切实把好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入口”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考试录用工作。

自各级党政机关实施考试录用制度以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初步形成,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被吸收到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考试录用制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欢迎。通知重申,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考试录用制度,凡是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免考“口子”。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或者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需要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的,应当报经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批准。通知同时要求进一步规范干部调任工作。未列入实行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但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各类机关、经批准列入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应当纳入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统一招考。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考试录用的方式、方法,提高录用质量。要逐步提高统考层次,定期组织考试录用工作。从2003年起,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司法、安全部门补充工作人员,一律纳入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局)组织的统一招考,并按有关规定将拟录用人员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局)审批或备案。其他部门补充工作人员时,也要逐步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要适应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定期组织公开考试。每年的考试时间应当相对固定,并与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适当衔接。没有正当事由不得停考或延考。要不断创新录用考试的组织方式,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报名,为考生报考提供便利条件。

通知强调,要建立有效的控制手段,加强对机关进人和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和规范对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管理。不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不予任职,也不得在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流动。把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与工资统发制度结合起来,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凡是不能出具市(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录用通知的,一律不予核发工资。

通知要求,要将党政机关的考试录用工作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招考政策、招考计划、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及录用结果公开,认真推行拟录用人员公示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认真查处违纪问题。各录用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考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录用考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编辑复习资料,不得向考生推销考试参考书,不得举办任何考前培训班。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近年来考试录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违规进人现象集中进行一次清理。对不按国家规定的录用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人员,录用主管机关要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招考单位,由录用主管机关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未经考试,或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等进入党政机关的人员,应立即清退,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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