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8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近日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发出了《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决定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通知》指出,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要合理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此外,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